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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资质大核查,全国16.8万家企业将迎来大考
2025-03-22

来源:建筑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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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弹出:按照建办市【2024】52号文件规定,已在本网站开展“资质异常”标注,请企业自行查询。被标注的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集中公示。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审慎选择被标注企业承揽工程。
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资质核查力度的加强,近日动态核查工作已全面启动,标志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迈入新阶段。这一全新模块构建了全国联动的监管网络,通过“资质异常”标注系统,实现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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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核查重点内容分别为:1、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标准;2、社保缴纳情况是否一致。建议企业立即启动资质合规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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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2023年-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曾先后发布建市规〔2023〕3号文件以及建办市〔2024〕52号文件,文件要求: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重点内容

如今,住房城乡建设部平台官网,动态核查模块已正式上线了!

 

该板块将进行企业动态核查信息公示(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在本页面集中公示。)

 

“动态核查”模块既然已经上线了,那么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四库平台上被标注异常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新上线的动态核查模块构建了全国联动的监管网络,通过"资质异常"标注系统,形成覆盖31个省市的实时监测网络。不同于传统的定期抽查,该系统实现了资质状态的可视化管理,任何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都将面临"全国可见"的信用标记。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具备实时公示功能,预示着地方数据接入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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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发文明确要求:各省开展资质核查,重点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及申报资质的企业及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严查,严控利用个人(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资质,一年内只允许一次利用个人业绩申报资质。严查使用虚假个人业绩申报资质,随着各省资质核查的开展,截止目前已经超千家企业使用虚假个人业绩取得资质后被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扣分。多省资质延续要求,资质延续一延五技术负责人必须带业绩,且必须在四库一平台体现为B级以上业绩,随着全国开展严查“挂证”,那么今后唯一社保+带业绩的一建证书价格将暴涨!文后付详细说明!

 

住建部发文明确: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全国业绩补录窗口将进行关闭。可以说这是业绩补录机会的最后一次,也是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而这次进行了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补录,专业更全,涉及到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所以企业、人员务必引起重视,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

 

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对资质申报企业重点考核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等级要求,加强信用管理等要求,提高企业资质审查能力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和业绩核查等事项。

 

核心重点

1.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申请资质的企业提高审查力度,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加强对企业(业绩)和从业人员(社保唯一、挂证)的信用管理,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和业绩核查等事项,经核查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警告、限制或禁止相关人员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2.加大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动态核查力度(注册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一年只能用一次),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企业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将无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以及合并、重组、分立、重新核定等涉资质许可事项。这样可以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

 

3.明确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等级要求,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将业绩在平台上公示,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对暂时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已开放项目补录端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由于2024年各省厅业绩监管平台完善调整相对较晚所以造成很多企业没有办法及时补录完成,继2024年12月31日截止补录后这次延至2025年6月30日,这算的上是为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补录时间,请未补录完成的企业可尽快补录。

 

4.防止资质倒卖,围标串标等行为,加强了企业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事项。随着建筑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利用重组分立简化资质核定手续的规定,存在倒卖资质、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因此,要求对企业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的,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均需按现行资质标准的内容进行考核,保证双方都符合资质条件。

 

5.随着住建部资质审批机制不断的完善后,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监管向“严进、严管、重罚”转变,今后资质升级难度将加大,严进严管时代正式来临。

 

6.资质核查力度将持续加大,2025资质被撤销、警告通报频次将不断增加,近期住建部官网通报,已经有多家企业多个资质被撤销,多家资质升级弄虚作假企业被警告通报

 

点击查看:近期资质被撤销特级、一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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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